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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集团总经理

发布时间:2025-06-11 01:57人气:196

  设置禁渔区、禁渔期,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然而有些人为了一己私利,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电鱼、毒鱼、炸鱼,严重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最终只能自食其果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广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二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广汉全市天然水域全面禁止从事生产性捕捞活动以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二人多次在湔江(又名鸭子河)广汉市雁江路南段瞿上园酒店附近水域使用地笼网等捕捞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并将捕捞的渔获物出售给黄某某谋取利益。被告人陈某某一共获利了2.5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一共获利了4.59万余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二被告人出资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广汉市人民法院已依法予以公告。

  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二被告人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主动履行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等量刑情节,最终以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竭泽而渔,而明年无鱼”,禁用渔具一旦放入水中,就会大小通吃、一网打尽,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电鱼同样是一种掠夺性的捕捞方式,同时还会破坏鱼类的栖息和繁殖环境,使渔业生态遭受重创,难以恢复。广大群众切勿因眼前的利益,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免引来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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