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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渔网”到“法网”

发布时间:2025-08-07 10:34人气:69

  当洱海的晨光穿透薄雾,粼粼波光里跃动的不仅是鱼虾,更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期许。近日,大理市检察院对李某龙非法捕捞行刑反向衔接案,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生态保护的双重守护网,让法律温度与生态刚性同频共振。

  2024年4月15日,李某龙于洱海禁渔期使用违规渔具在禁渔区捕鱼被当场查获。虽然经鉴定案涉水产品于案发当天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38元,但综合累计造成渔业资源生态损害价值评估为人民币6072-9108元。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等具体因素,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否意味着“不刑不罚”的治理断点?答案是否定的。洱海作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重要生态屏障,禁渔区、禁渔期的划定是守护“高原明珠”的红线。根据行刑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洱海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对李某龙作出行政处罚,洱海管理部门对其口头教育并作出2000元的罚款,李某龙意识到自身错误并全额缴纳罚款,实现了“不刑亦罚”的闭环管理。

  洱海之美,系于法治之严。洱海的每一滴清水,都需要法律的刚性守护;每一次对违法行为的精准规制,都是在为“苍山不墨千秋画,洱海无弦万古琴”的美景筑牢法治防线。生态保护没有“法外之地”,无论是刑事处罚的利剑高悬,还是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都在传递同一个信号:触碰生态红线,必将付出代价。守护洱海,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第十五条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洱海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洱海保护管理职责;(二)实施洱海保护治理方案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三)落实促进洱海流域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四)实施洱海流域水资源调度;(五)组织建设和维护洱海保护治理设施;(六)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负责河道截污、治污、清淤、保洁等保护治理工作;(七)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九)组织实施洱海流域的生态修复工作,建设、保护和管理生态湿地、生态林地;(十)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其他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洱海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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